1、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2、办理流程:
(1)军队办理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申报。主要材料:①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③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5张。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鉴定。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审批。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2)地方办理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⑤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办理机构:县级办理机构为县民政局。手续材料完备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