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大埔县人民政府 >> 公示公告 >> 正文
  居民医保办致全县城镇居民的公开信           ★★★ 【字体:
居民医保办致全县城镇居民的公开信
作者:大埔县城… 文章来源:大埔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8-4-12 11:34:28     
 

全县广大城镇居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于2007年10月1日顺利启动。至目前,全县共有3万多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0多名居民医保患者报销了住院医疗费,有效地减轻了患者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2008年度大埔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梅市府〔2007〕45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

    二、参保缴费

    去年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可携带原缴费凭证,直接到原缴费邮政储蓄机构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光德、桃源、洲瑞三镇直接到所在镇财政所办理缴费手续,下同)。今年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首次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再到邮政储蓄机构缴费。逾期未缴费的,不能补缴,视为自动弃保。

    三、缴费时间

    根据梅市府办[2008]18号文件规定,今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和缴费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的医保年度,由原来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至12月)。

    (二)2008年度参保缴费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一次性缴纳半年(2008年7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

    (三)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标准

    2008年度(7月至12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每人每月5元执行(即半年30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新参保的),向当地民政、残联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其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五、办理住院

    参保人患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县社保局医疗保险股办理住院手续(以上材料亦可通过传真方式将材料传送医保股办理住院手续)。

    六、医疗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

    (一)起付标准。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50元、600元、800元。

    (二)支付比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异地就医或转诊至县外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

    七、费用结算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结算,出院时由医院与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直接结算。

    (二)县外住院医治的(含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疾病证明、医疗费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等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办理住院费用结算。

    各位居民,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和幸福。积极参加居民医保,让自己和家人享有医保。敬请在规定时间内踊跃参保缴费,并互相转告。

    最后,真诚祝福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咨询电话(传真):0753-5559013

    地址:县城畹香大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楼(即新汽车站对面)

 

大埔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八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大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地址: 大埔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备 案 号:粤ICP备05122863号

    主办: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大埔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