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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做好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埔府办〔2008〕108号
文章来源:县社保局 更新时间:2008-9-28 16:28:21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自2007年启动实施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难问题。为巩固现有成果,开创居民医保工作新局面,根据市府办《关于做好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5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目标任务

    2009年全县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8663人以上。各镇的参保任务数仍按县府办《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数的通知》(埔府办〔2008〕84号)执行(具体参保目标任务数详见附表)。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09年度的医疗保险费。12月20日前查漏补缺,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12月25日前县地税部门应将参保缴费信息传送县社保局。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居民每人全年交纳60元。

对全县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县残联统一造册登记。县社保局凭县民政局、县残联提供的经县财政局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一次性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全年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15元、县(市、区)10元。

    四、医保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可报销部分)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5万元。

    五、奖惩制度

    县政府将于2009年1月对各镇进行全面考核,奖惩办法继续按照埔府〔2008〕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镇(场)、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完整、准确地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在居民医保宣传工作中,侧重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实际,讲求实效,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形势讲清、把意义讲透、把政策讲准、把程序讲明,并通过宣传发动着力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关注度、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从而使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亲属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梅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庭缴费部分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助金可在成本中列支”的规定,对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的干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家庭缴费部分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列入各单位福利费或成本中支出。

   (三)密切配合协调。各镇(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这一惠民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保抓紧抓好抓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财政、地税、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城市低保户、残疾人和干部职工亲属等的参保缴费工作,形成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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