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网站首页 | 大埔概况 | 大埔要闻 | 政务公开 | 乡镇·部门信息 | 党政领导 | 领导信箱 | | ||
|
||
|
|||||||
| 关于印发《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作者:县委县府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7-1-16 22:23:49 | ![]() |
||||
|
中共大埔县委 大埔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陶瓷产业的发展,搭建陶瓷产业发展平台,壮大陶瓷特色经济,增强县域经济的发展后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成立大埔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县五套班子领导挂扶重点陶瓷企业制度,健全陶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陶瓷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三条 鼓励县内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办厂,通过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尽快形成规模,使之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力方阵。 第二章 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进入我县投资兴办陶瓷企业,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私营企业、个人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陶瓷企业,一次性付清款项的按评估价的80%优惠出让。第六条 规费优惠新建陶瓷企业(不含转制、转让企业,下同),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享受相关优惠。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免收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规费(详见附件)。第七条 税收优惠(一)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建陶瓷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该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加快发展。(二)陶瓷企业增资扩产五年内,按该企业新增税收(以2005年为基数)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扩大生产。(三)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陶瓷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陶瓷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可按15%税率征收。(四)陶瓷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文章录入:hfx 责任编辑:hfx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反馈信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