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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印发《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县委县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16 22:23:49     
  第八条 用地优惠(一)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陶瓷企业用地,征地款和“三通一平”费用可由企业垫付。所垫付的费用,从纳税年度起按该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逐年拨还企业,扶持企业加快发展。(三)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每亩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增资扩产用地,征地款和“三通一平”费用可由企业垫付。所垫付的费用,按企业新增加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逐年拨还企业,扶持企业扩大生产。(四)陶瓷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县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提供办证服务,并适当减免有关项目收费。第九条 用电优惠新建陶瓷企业,在供电体制未改革前,工业用电按0.5元/千瓦时收取。现有陶瓷企业年税收递增12%以上,用电增加部分按0.5元/千瓦时收取。第十条 用水优惠优先保证陶瓷企业用水,用水按0.68元/立方米收取。新建陶瓷企业免交企业用水增容费,优先提供安装企业所需的用水设施服务。陶瓷企业用水实行水价保护。允许限额以上的规模陶瓷企业使用自取水。第十一条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一)充分发挥广东省大埔陶瓷工业研究所的技术优势,不断加强陶瓷技术创新,为陶瓷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二)县政府每年拨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增资扩产陶瓷企业和省级批准实施的陶瓷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年贴息率为3%。凡属重点扶持的民营陶瓷企业,优先申报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扶持民营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资金和技术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三)陶瓷企业新开发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发明的专利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二年内,按该企业该产品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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