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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获得县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陶瓷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五)鼓励陶瓷企业积极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件2000元的奖励。(六)加快陶瓷企业培训体系、信息体系、质量体系建设,为陶瓷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科研成果转让服务。为陶瓷企业申报科研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陶瓷企业创产品名牌,实施品牌战略,今后凡获国家级、省级名牌新产品的,县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七)县政府积极搭建企业与广东省大埔陶瓷工业研究所、嘉应学院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平台,建立科研单位与政府部门和陶瓷企业的沟通渠道,帮助企业承接他们成熟的科研成果,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十二条 优待科技人才(一) 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聘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县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人才交流费、登记费及档案管理费。对实用型科技人才,经县人事局会同县科技局和广东省大埔陶瓷研究所共同确定,其人事关系纳入政府编制管理。(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建陶瓷企业科技人才及其家属的户口需在城镇落户的,放宽条件给予办理入户,其子女需在城镇优质学校入学就读的,免收择校费;外来陶瓷技术工人子女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待遇,免收择校费。(三)县政府每年拨20万元支持开办陶瓷职业学校或复办陶瓷工艺专业班,为企业定向培养优秀技术工人。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陶瓷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四)深化陶瓷行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适当降低准入门坎,及时给予陶瓷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五)劳动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劳动力市场,促进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流,有效解决陶瓷企业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供应问题。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要增强营销意识,积极开展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主动为优质客户评级授信,支持陶瓷企业树立诚信形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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