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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采取资金封闭运行的形式,扶持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加快发展。第十五条 多方拓展陶瓷市场。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积极组织陶瓷企业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考察和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贸洽会,加快建立陶瓷产品展销和旅游于一体的大埔陶瓷商业城,加大对外推介陶瓷产品的力度,打响大埔陶瓷品牌。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订80万美元以上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陶瓷企业,县政府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的财政补贴。第十六条 整合瓷土资源(一)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瓷土资源开发、流通方面的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开采等违法行为。(二)鼓励、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质矿点,以提高原料生产的品位,提升我县陶瓷产品的质量。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对干扰破坏陶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强制陶瓷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向陶瓷企业摊派或搭车收费、征订报刊,执法态度蛮横、恶意刁难,为陶瓷企业发展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在履行审批方面推诿扯皮等,被陶瓷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第十八条 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要引导陶瓷行业成立协会,健全陶瓷行业协会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会员企业等职能。第十九条 由县经贸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和县陶瓷公司配合,承担陶瓷产业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定期研究解决陶瓷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县陶瓷企业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沟通陶瓷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二十条 县发改、建设、人事、外经贸、经贸、中小企业、招商、经协、税务、工商、银信、水利、林业、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劳动、社保、侨务、台办、公安、交警、交通、公路、消防、医疗卫生、质监、供电、供水、邮政、电信等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对陶瓷企业服务的承诺制度,并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年终由县机关作风评议领导小组组织企业代表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评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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