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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作者:县委县府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7-1-16 22:23: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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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年出口80万美元以上的陶瓷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和《大埔县2006至2007年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税收为基数的奖励,由县财政奖励给引资单位,再由引资单位按规定奖励或拨还给企业。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陶瓷企业。对获得“先进陶瓷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在政府网站、电视、电台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按《关于调整民营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埔府[2006]1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陶瓷企业另有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或按项目定政策的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直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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