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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县政府秘…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6-6-15 13:35: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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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6〕31号 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382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运输船舶的营运资质审核和管理;制定渡船更新改造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的更新改造;规范船舶运输和船厂生产行为。 (二)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职责,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县水域(含风景名胜区水域、城市园林水域和水库,不含渔港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航监督检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范把好船员考试发证关;协助当地政府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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