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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6-15 13:35:19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上旅游场所和山塘、水库等水域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制止船舶非法运输或者作业;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水域安全检查工作。

(五)农业(渔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实施安全监管。负责渔船资质审批和管理;负责对渔业船舶建造质量实施安全监管;配合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六)体育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负责实施安全监管。要在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船舶建造质量的安全监管。尽快建立健全船舶的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八)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山塘、水库等水域自用工作船的安全管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九)建设(城市园林)管理部门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乡镇船舶或者乡镇造船厂(点)的管理。

二、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负责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合海事部门统一实施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

(二)落实本行政区域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建立乡镇船舶管理台帐,组织人员到水库、渡口、码头等现场检查和维护安全秩序,制止、纠正乡镇船舶违法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三)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

(四)协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上报和善后工作;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容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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