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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县政府秘…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6-6-15 13:35: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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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自用船舶等非经营性船舶的所有人签订《广东省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建立乡镇船舶管理台帐,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制止、纠正乡镇船舶违法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对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三)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四)在洪水期和节假日、圩日派人到渡口、码头等现场维护安全秩序,防止乡镇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 (五)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和违法航行或者作业的乡镇船舶;配合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有关善后工作。 四、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交通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必须按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有关证照; (二)不得将不具备资质条件(包括无牌无证、证书不齐、证书失效和技术状况不良等)的船舶投入客货运输或者采沙等作业; (三)不得超载运输; (四)渡船渡运时,应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五)遇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冒险航行和渡运,不符合夜航技术条件的不得夜航; (六)自用船舶载人不得载客渡运,航行时船员上人数不超过3人(含驾驶者本人); (七)自用船舶不得超载核定航区或者到主航道航行;采沙船舶不得超载核定区域或者到主航道作业;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附件:大埔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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