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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6-15 13:35:19     

 

大埔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渡口

(一)设置和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经营人提出申请,征求海事部门、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航水域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非通航水域报县交通行政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七)洪水、假日、圩日或集会日等渡运繁忙期间,经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增派人员,当地镇、村和公安派出所等应派员到渡口,共同维护秩序。

二、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

(八)渡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九)自用船舶不得用作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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