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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埔府办〔2006〕31号: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6-15 13:35:19     

三、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主题词:交通  安全  职责分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6年6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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