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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41号:关于印发大埔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 作者:县政府秘…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6-6-26 16:07: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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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精神,建立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镇级人民政府对《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基本农田易地保护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经省政府批准的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提出我县的考核指标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县人民政府每年对2一3个镇级政府进行一次考核,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内对每个镇级政府至少考核两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镇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镇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镇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镇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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