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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41号:关于印发大埔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 作者:县政府秘…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6-6-26 16:07: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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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参考依据。 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数据。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和监测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县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镇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 八、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责任制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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