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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6〕36号:关于印发大埔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字体:
埔府办〔2006〕36号:关于印发大埔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7-3 14:19:07     

大埔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重点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三)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四)在金融服务业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五)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六)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以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七)《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工作分工

(一)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各组织实施(主办)部门逐一对照清理后分别报县法制局、县经贸局和县中小企业局审核。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改。

(二)县法制局会同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县清理工作结果;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察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具体的清理任务是:

1、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清理情况表》(见附件);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按照要求分别报送县法制局、县经贸局和县中小企业局;

3、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法制局;

4、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报县法制局备案。

(四)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负责。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目前至2006717,为全面清理阶段。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将镇、场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汇总本镇、场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县政府各部门应汇总本单位(包括主要由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文件)的清理结果,并在717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文本报县法制局、县经贸局和县中小企业局。

第二阶段,自20067182006731,县法制局会同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局对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政府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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