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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2006】87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告 | |||||||
| 作者:政府办公…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6-7-29 11:46: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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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告 埔府【2006】87号 为认真做好我县农村水利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和省移民办粤水移办[2006]19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农村水利移民人口进行核定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农村水利移民人口的重新核定登记,便于进一步摸清全县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数量、年龄结构与文化程度,掌握水利移民分布的地域属性和水利工程属性,为将来农村水利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可靠、科学的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二、核定农村水利移民人口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原则,坚持一次核定、不再调整的原则。 三、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的农村水利移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定登记。 四、凡 五、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1、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 4、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1 、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淹地不淹房、没有动迁而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六、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各移民户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支持配合核对登记工作,确保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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