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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2008〕40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通告 | |||||||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8-6-16 9:43: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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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08〕40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行为,严厉打击滥砍盗伐、非法运输木材等违法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彰显后发优势、实现绿色崛起”的科学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粤府办〔2006〕11号、粤林函〔2007〕1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含香粉厂)和个人,均属于本次整治的范围。 二、对本次整治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定》和优化林业产业结构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予以保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予以关闭。 1、无证经营的; 2、证照不全,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3、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 4、工业生产基地内,未达到招商引资准入标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5、高耗能、粗加工、附加值低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三)全县范围内的锯木厂、加工木片厂、单板厂、卷板厂、香粉厂、原木经营企业 (或个人)木材经营许可证到期不再换发证。 三、县林业、公安、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把木材经营许可审核手续关,确保我县木材生产经营活动走向规范化。 四、对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期间妨碍公务、聚众闹事、阻挠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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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肖芳芳 责任编辑:xf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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