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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8〕41号: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 【字体:
埔府办〔2008〕41号: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16 9:45:49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0841

                                                      

 

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各镇()和县直各单位依法依规加强殡葬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进展缓慢、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占地毁林建坟、修复或扩建豪华祖坟、修“活人墓”现象比较严重。为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深入实施“生态梅州”发展战略和我县“生态增引力”发展思路,根据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遗体和骨灰乱埋乱葬

遗体和骨灰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乱埋乱葬。

(一)我县全县均为火葬区,遗体全部实行火葬。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葬)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堂)或经营性公墓(骨灰陵塔园),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抛撒江河、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建坟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二)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应按照省民政厅、省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的规定,在安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到所在市、县或邻近市、县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安葬,禁止在耕地及影响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土保持的地方安葬、建造坟墓。

(三)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经批准允许土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骨灰占地面积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二、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

各级民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

(一)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经批准土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在经营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非法占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国土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镇政府、丰溪林场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殡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各镇政府、丰溪林场要加强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殡葬改革的措施,组织本级民政、国土、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对辖区内占地、毁林建坟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把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对骨灰动向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批准入境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的管理,避免乱埋乱葬。

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占用土地建坟、恢复或新建家庭墓地、修“活人墓”和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土地供他人建坟等行为。

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毁林、乱占林地、破坏森林植被建坟、修“活人墓”或违规土葬。严禁棺木制品加工经营,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违规乱埋乱葬占用林地现象的发生。同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生态墓地绿化和“三道两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的清理绿化工作。

人民法院对非法占地、毁林建坟行为,经行政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强制执行。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建造坟墓或者修复、扩建祖坟的,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四、加快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

各镇政府、丰溪林场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步伐,以方便群众办丧,解决遗体火化后骨灰安放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确保每年新建一处以上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坚持节约土地资源,不得破坏森林资源,不得影响森林景观。确实需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经过审批,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如需砍伐林木的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主题词:民政  殡葬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55日印发


文章录入:肖芳芳    责任编辑:h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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