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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8〕57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住院报销补偿标准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8-6-16 9:49: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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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8〕57号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住院 报销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精神,从2008年6月1日起,全省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统一调整到60%、50%、30%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达到3万元以上。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住县级医院的报销补偿增加5%,即由原来报销45%的比例增到50%。凡6月1日以前住县级医院出院的按原报销45%的比例给予报销补偿,一律不补;对跨月住院的应给予分段计算报销补偿标准。 二、其他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大埔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埔府[2007]70号)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年5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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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肖芳芳 责任编辑:hf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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