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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8〕95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报销标准的通知 | |||||||
| 文章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08-10-13 16:3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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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8〕95号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 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我县上半年镇级人均住院医药总费用金额达1292元,排名全市第二。为进一步规范镇级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经县政府同意,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报销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级报销标准:起报线为100元 (不含自费部分和其他费用),报销比例为60%。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和其他费用-100元)×60%=应补助金额(封顶3万元)。 二、凡是各级报销补助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送县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方能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各镇级定点医院应将每天入院住院治疗的人员名单于当天下午4:30时前报县合作医疗办备案(传真电话:5535107),以便于督促检查。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布各项治疗、服务收费、常用药品等价格标准和减免项目,每月10日前上墙张榜公示当月门诊、住院情况,确保医疗补偿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定点医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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