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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办〔2008〕95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报销标准的通知           ★★★ 【字体:
埔府办〔2008〕95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报销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8-10-13 16:32:24

 

埔府办〔200895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

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我县上半年镇级人均住院医药总费用金额达1292元,排名全市第二。为进一步规范镇级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经县政府同意,从200891日起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报销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级报销标准:起报线为100 (不含自费部分和其他费用),报销比例为60%。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和其他费用-100)×60%=应补助金额(封顶3万元)

二、凡是各级报销补助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送县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方能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各镇级定点医院应将每天入院住院治疗的人员名单于当天下午430时前报县合作医疗办备案(传真电话:5535107),以便于督促检查。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布各项治疗、服务收费、常用药品等价格标准和减免项目,每月10日前上墙张榜公示当月门诊、住院情况,确保医疗补偿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八年八月二十七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定点医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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