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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1-01 22:2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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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发〔2006〕19号  

 

关于印发《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市驻埔各单位:

    现将《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埔县委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6日

  [NextPage]  

中共大埔县委  大埔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陶瓷产业的发展,搭建陶瓷产业发展平台,壮大陶瓷特色经济,增强县域经济的发展后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成立大埔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县五套班子领导挂扶重点陶瓷企业制度,健全陶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陶瓷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三条 鼓励县内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办厂,通过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尽快形成规模,使之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力方阵。  

第二章  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进入我县投资兴办陶瓷企业,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私营企业、个人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陶瓷企业,一次性付清款项的按评估价的80%优惠出让。第六条 规费优惠新建陶瓷企业(不含转制、转让企业,下同),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享受相关优惠。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免收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规费(详见附件)。第七条 税收优惠(一)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建陶瓷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该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加快发展。(二)陶瓷企业增资扩产五年内,按该企业新增税收(以2005年为基数)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扩大生产。(三)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陶瓷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陶瓷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可按15%税率征收。(四)陶瓷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NextPage]   第八条 用地优惠(一)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陶瓷企业用地,征地款和“三通一平”费用可由企业垫付。所垫付的费用,从纳税年度起按该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逐年拨还企业,扶持企业加快发展。(三)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每亩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增资扩产用地,征地款和“三通一平”费用可由企业垫付。所垫付的费用,按企业新增加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逐年拨还企业,扶持企业扩大生产。(四)陶瓷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县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提供办证服务,并适当减免有关项目收费。第九条 用电优惠新建陶瓷企业,在供电体制未改革前,工业用电按0.5元/千瓦时收取。现有陶瓷企业年税收递增12%以上,用电增加部分按0.5元/千瓦时收取。第十条 用水优惠优先保证陶瓷企业用水,用水按0.68元/立方米收取。新建陶瓷企业免交企业用水增容费,优先提供安装企业所需的用水设施服务。陶瓷企业用水实行水价保护。允许限额以上的规模陶瓷企业使用自取水。第十一条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一)充分发挥广东省大埔陶瓷工业研究所的技术优势,不断加强陶瓷技术创新,为陶瓷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二)县政府每年拨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增资扩产陶瓷企业和省级批准实施的陶瓷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年贴息率为3%。凡属重点扶持的民营陶瓷企业,优先申报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扶持民营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资金和技术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三)陶瓷企业新开发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发明的专利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二年内,按该企业该产品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NextPage]   (四)对获得县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陶瓷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五)鼓励陶瓷企业积极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件2000元的奖励。(六)加快陶瓷企业培训体系、信息体系、质量体系建设,为陶瓷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科研成果转让服务。为陶瓷企业申报科研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陶瓷企业创产品名牌,实施品牌战略,今后凡获国家级、省级名牌新产品的,县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七)县政府积极搭建企业与广东省大埔陶瓷工业研究所、嘉应学院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平台,建立科研单位与政府部门和陶瓷企业的沟通渠道,帮助企业承接他们成熟的科研成果,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十二条 优待科技人才(一) 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聘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县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人才交流费、登记费及档案管理费。对实用型科技人才,经县人事局会同县科技局和广东省大埔陶瓷研究所共同确定,其人事关系纳入政府编制管理。(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建陶瓷企业科技人才及其家属的户口需在城镇落户的,放宽条件给予办理入户,其子女需在城镇优质学校入学就读的,免收择校费;外来陶瓷技术工人子女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待遇,免收择校费。(三)县政府每年拨20万元支持开办陶瓷职业学校或复办陶瓷工艺专业班,为企业定向培养优秀技术工人。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陶瓷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四)深化陶瓷行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适当降低准入门坎,及时给予陶瓷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五)劳动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劳动力市场,促进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流,有效解决陶瓷企业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供应问题。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要增强营销意识,积极开展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主动为优质客户评级授信,支持陶瓷企业树立诚信形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NextPage]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采取资金封闭运行的形式,扶持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加快发展。第十五条 多方拓展陶瓷市场。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积极组织陶瓷企业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考察和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贸洽会,加快建立陶瓷产品展销和旅游于一体的大埔陶瓷商业城,加大对外推介陶瓷产品的力度,打响大埔陶瓷品牌。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订80万美元以上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陶瓷企业,县政府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的财政补贴。第十六条 整合瓷土资源(一)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瓷土资源开发、流通方面的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开采等违法行为。(二)鼓励、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质矿点,以提高原料生产的品位,提升我县陶瓷产品的质量。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对干扰破坏陶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强制陶瓷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向陶瓷企业摊派或搭车收费、征订报刊,执法态度蛮横、恶意刁难,为陶瓷企业发展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在履行审批方面推诿扯皮等,被陶瓷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第十八条 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要引导陶瓷行业成立协会,健全陶瓷行业协会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会员企业等职能。第十九条 由县经贸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和县陶瓷公司配合,承担陶瓷产业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定期研究解决陶瓷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县陶瓷企业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沟通陶瓷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二十条 县发改、建设、人事、外经贸、经贸、中小企业、招商、经协、税务、工商、银信、水利、林业、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劳动、社保、侨务、台办、公安、交警、交通、公路、消防、医疗卫生、质监、供电、供水、邮政、电信等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对陶瓷企业服务的承诺制度,并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年终由县机关作风评议领导小组组织企业代表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评议。   [NextPage]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年出口80万美元以上的陶瓷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和《大埔县2006至2007年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税收为基数的奖励,由县财政奖励给引资单位,再由引资单位按规定奖励或拨还给企业。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陶瓷企业。对获得“先进陶瓷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在政府网站、电视、电台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按《关于调整民营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埔府[2006]1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陶瓷企业另有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或按项目定政策的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直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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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规费优惠一览表

 

一、以下规费免收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县公安局

2、档案服务费                       县房管局

3、起重机械安全性监督检验费         县质监局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县质监局

5、产品质量检验费                   县质监局

6、义务植树绿化费                   县林业局

7、林业保护建设费                   县林业局

8、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县人防办

9、堤围防护费                       县水利局

10、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县卫生防疫站

11、卫生学评价费                     县卫生防疫站

12、防雷检测收费                     县气象局

13、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县抗震办

14、国土档案服务费                   县国土资源局

二、以下规费企业厂房建设可免收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建筑企业管理费                  县建设局

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县建设局

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县建设局

4、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县建设局

5、市政建设配套费                  县建设局

6、规划放线测量费                  县建设局

7、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县建设局

8、工程质量监督费                  县建设局

9、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县建设局

10、工程定额测定费                  县建设局

11、城建档案服务费                  县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