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走进大埔 > 大埔经济 > 招商引资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0-29 00:00: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广梅产业转移园)的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早日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2亿元招商任务,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7〕25号)、《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埔发〔2009〕1号) 和《大埔县2008——2011年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埔办发〔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境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广梅产业转移园。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梅州市境外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广梅产业转移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四条 引资是指引资人将梅州市境外资金引入梅州境内的广梅产业转移园,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由土地、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三项投入资金构成,具体按市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实际数额)。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洽谈费。

    每成功引进一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洽谈费20万元(含差旅、食宿等费用),项目增资及其他变更时,不再发放。

    (二)引荐奖(引资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计奖方式进行奖励,不能重复计奖。)

    1、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5‰奖励。

    2、按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额一次性奖励:

    (1)对引进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的,按外商所占的注册资本额(折合人民币,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的10‰给予奖励;

    (2)对引进非外资企业项目的,按梅州市境外投资者所占的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奖励。

3、按纳税额一次性奖励:

    按新引进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纳税额(已入库数)计算,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具体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分段计算,其中当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10%计算;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8%计算;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5%计算;300万元以上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2%计算。

    第六条 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开始联络接洽时到县招商办登记备案。项目洽谈成功后,企业签订入园协议时,项目投资方和引资人同时签订引资服务责任书,作为日后招商引资奖励的依据。项目建成后,还须提供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签章的书面确认书。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第七条  奖金发放方式

    (一)洽谈费的发放。

    在所引进项目签订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协议书》、《厂房租赁合同》或办理购地手续后(其中:租赁厂房进入设备安装;购地必须动工建设,主厂房达到±0),一个月内核发。

    (二)引荐奖的发放。

    1、选择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

    (1)在项目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时,由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评估费用由引资人支付)后一个月内,计算及发放部分引荐奖;

(2)当项目完成全部合同投资额并投产纳税后一个月内,按双方认定和中介机构出具固定资产评估,计算及发放剩余的引荐奖。

    2、选择按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额奖励:

    (1)租赁厂房的项目进入设备安装阶段或购地建设的项目主厂房达±0以上的一个月内,凭注册验资报告,发放70%的引荐奖;

    (2)当项目完成全部合同投资额并投产纳税一个月内,发放剩余引荐奖。

    3、按纳税额奖励:

    引资人应在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三年1至6月份,向县招商办申报奖励,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政府不再追认奖励。引资人向县招商办申报后,由县招商办会同县财政局等单位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

    第八条 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

    主题词:招商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9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