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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决定的公告
埔府〔2019〕79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0  时间:2019-08-29 17:32: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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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大埔县三河镇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三河镇五丰村江坝、坪水村民小组,四至范围详见《大埔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三河镇五丰村)勘测定界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埔县三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现场办公地点:三河自然资源所(三河镇政府大院内),联系人:丘旭航,联系电话:0753-5400861。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大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埔府〔2017〕53号)和《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河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埔府〔2017〕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七、本公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形式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大埔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大埔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房屋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