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埔府〔2017〕53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0  时间:2019-08-29 17:41:4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三河镇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已经2017年5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大埔县三河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三河镇建设征收土地、拆迁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埔县三河镇建设范围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实物补偿和安置补助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附表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留用地安排采取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一)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集体安排留用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
  (二)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应全额付给被征收所有权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需征收土地拆迁房屋、设施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征收土地房屋由征收单位委托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面积测量。
  (二)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依据实物丈量的数据,房屋产权人无异议的,按附表2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收地面构筑物、地坟等附着物按附表3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房屋异议的解决。
  1.对原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大埔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岀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果、竹、茶、苗圃、花木的补偿。
  (一)   果、竹、茶按附表4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零星花木补偿。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花木、多年   生花卉按种类、生长周期、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5执行)。蔬菜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三)苗(花)圃搬迁补偿。苗(花)圃场的苗木不予征收,由产权人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0元。
  (四)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五)庭院种植花木补偿。庭院观赏地(包括房前屋后)种植的花木可移植的进行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附表5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违章建筑不予补
偿、不予安置;对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迁移电力线路、通讯光缆及地下管线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征地单位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负责迁移,确保按时提供用地。
  第十一条 征地通告发出之日起,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征收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岀决定。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征收三河镇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当事人交岀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汇入村民委员会账户,通知权利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汇入权利人账户,并通知其本人领取。经通知后仍拒不交岀土地的,由征收机关由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四年,期间上级标准有修订调整,以修订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附件:1.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标准表
     2.大埔县三河镇建设项目固定建筑物、装修等拆迁补标准表
     3.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拆迁地面附属设施、地坟等拆迁补偿标准表
     4.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果、竹、茶等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5.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种植的花卉苗木补偿标准表
     6.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果树种植补偿标准表
     7.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果树补偿分类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