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情况
1.1 河湖概况
1.1.1 水系概况
(1)韩江
韩江,古称员江,恶溪,后称鄂溪。韩江上游由梅江和汀江汇合而成,梅江为主流,发源于广东省紫金县上峰,由西南向东北流经广东省的五华、兴宁、梅县、梅州和大埔等市(县),在三河坝与汀江汇合,干流总长470km;汀江发源于福建省宁化县的赖家山,由北向南流经福建省的 长汀、武平、上杭、永定等县和广东省的大埔县。梅、汀两江汇合后称韩江,由北向南流经广东省的丰顺、潮安等县,至潮州市进入韩江三角洲河网区,在潮州市广济桥附近呈扇形分为3条支流,东北面的一支名为北溪,中间一支称为东溪,西面一支称为西溪,最后注入南海。韩江流域位于粤东、闽西南,是广东省除珠江流域以外的第二大流域,范围涉及广东、福建、江西3省22市县,流域面积30112km2,其中汀江为11802 km2,梅江为13929 km2,韩江干流(三河坝~潮安)为3346 km2,韩江三角洲(潮安以下)为1035 km2;按省划分,广东省17851 km2(占59.3%),福建省12080 km2(占40.1%),江西省181 km2 (占0.6%)。
流域地处亚热带东南亚季风区,属亚热带气候,气候高温湿热,暴雨频繁,降雨量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多年平均降雨量在1400~1700mm,年内分配不均匀,其中4至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70%以上,5、6月份更为集中。年径流总量245亿m3,多年平均径流深600mm~1200mm,径流的年内分配不均匀,4月~9月占全年径流量的80%,10月~3月占20%。流域洪水峰高量大,一般梅江量大,洪水过程线较肥胖,汀江峰高呈尖瘦型。洪水多发生在6月和8月,主要洪水来自梅江和汀江,若两江相遇或梅江、汀江连续洪水叠加,都会造成韩江下游大洪水。韩江潮安站实测最大洪峰流量高达13300m3/s。
(2)梅潭河
梅潭河发源于福建省平和县葛竹山麓的主源流和平和县九龙礤的次源流,两支流汇入大埔县大东白土后称为梅潭河。水流从东到西流经大东、双溪、枫朗、百侯、湖寮、三河等镇。在三河汇东出口汇入汀江后再汇入韩江,成为汀江一级支流,韩江二级支流,流域面积1603km2。梅谭河较大的一级支流有九峰水、双坑水等,山丰水库所在山丰水汇入双坑水后再汇入梅潭河。
(3)汀江
汀江,广东省南海独流入海韩江的支流,因流向从北向南,按八卦方位,称为"丁水",后"丁"加水成"汀",形成"汀江"得名。位于福建省西部,发源于武夷山南段东南一侧的宁化县治平乡境内木马山北坡,流经长汀、武平、上杭、永定4县,在永定县峰市镇出境进入广东省,至大埔县三河坝与梅江汇合后称韩江。汀江支流众多,流域大于500 km2以上的支流有:濯田河、桃澜溪(又名小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等6条。
汀江是闽西最大河流,位于东经115°59′~117°10′,北纬24°28′~26°02′之间,干流长度约285 km (石下坝以上)(武平县志谓:汀江全长220 km,大埔县志谓:干流总长323km ),流域面积为9022 km2 (其中:从永定峰市出境的汀江流域,面积8997.40 km2;另自永定下洋镇出境,在广东大埔县茶阳镇汇入汀江的金丰溪流域面积668.37km2)(大埔县志谓:总集雨面积1.18万km2 )。
(4)梅江
梅江,广东省独流入海河流韩江上游干流段(以梅江为韩江主源),清之前称"梅溪"。民国初期,改名梅江。因古时其地多梅,沿江有"梅花十里"之称。发源于广东省紫金县的武顿山七星岽,经五华县、兴宁县、梅县区,于大埔县三河坝与汀江汇合后,始称韩江。上游河源段称"琴江"。主要有五华河、北琴江、宁江、程江、石窟河、松源河、柚树河等。
1.1.2 气候特征
大埔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21℃,最高极端气温39.8℃,最低极端气温-4.2℃,最低气温月为1月份,月平均气温11.8℃。该地区受热带季风和北方冷空气的影响,降雨具有雨日少,雨量多,强度大的特点。据三河坝站和百侯站记录,多年平均降雨量1467.0mm,最大年降雨量2343.7mm(1983年百侯站记录),最小年降雨量832.5mm(2009年百侯站记录),最大24小时降雨为1970年9月14日,为234mm(百侯站记录)。本流域年内分配极不均匀,4-9月为雨季,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76%,其中5-6月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30%,10月至翌年3月为旱季,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24%。
1.1.3 地形地貌
大埔县境山脉为北南走向,四周高,中间低,层峦起伏,千岩万壑,纵横交错,海拔千米以上的山峰有27处,均散布于四周边陲,最高峰为西南部的明山嶂银窿顶,海拔1357米,最低处是高陂黄竹居的韩江岸,海拔26米。
中部丘陵广布,海拔500米以上的中低山约占10%,海拔100~500米之间的高中丘约占80%,海拔100米以下的低丘、小盆地约占10%。
1.2 划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2.1 划界现状
韩江干流尚未进行过岸线管理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但各地市对岸线利用及管理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划要求。根据《广东省韩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韩江干流共划分岸线保护区7个,长度72.6km,占30.2%;岸线保留区8个,长度160.3km,占66.7%;控制利用区2个,长度7.6km,占3.1%。
梅潭河、汀江和梅江均未完成堤防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的划定。此外,堤防、岸线均没有完善的界碑和标识系统。
1.2.2 划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分析,大埔县划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一方面,河道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证,缺乏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管理法规。另一方面,人们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河流管理范围边界不清,由于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利。此外,岸线控制及管理涉及水利、交通、航运、国土等部门,缺乏统筹规划,管理不到位。
(3)对岸线的防洪、供水、生态环境等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统筹协调,配置不合理,布局不科学,各自为政、竞相开发。
(4)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被破坏,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等行为时有发生,基层水管单位无水政执法权,开展划界工作比较困难,有效控制更难,给水利单位的管理和建设带来很大阻力。
(5)划界工作复杂,需要自然资源、国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村组的配合,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没有专题工作方案,也没有抽调专职人员成立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1.3 划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河湖管理范围线指为管理河湖岸线资源,维护河湖基本功能而划定管理范围的外缘边界线。全面推行河湖划界工作,是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规范河湖管理、完善水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和保护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依法治国在水利管理行业的具体要求,也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任务要求以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河湖“五清”“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
1) 划界是大埔县河湖管理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障。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有利于实现大埔县河湖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河湖健康发展。
2) 划界是开展水行政执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划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河湖划界工作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明确了执法管理的范围,是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在水利管理行业的具体要求。
因此,尽快开展大埔县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可行性
1)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河道划界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文件中指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必须创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同年,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2015年《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45号)的精神。2018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推动河长制‘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作为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全面加快工作进度”。根据水利部要求,我省印发了《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2)政策导向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响应了中央及地方治水方针和思路,有了指导思想和政策保障。大埔县水务局已经为河道的划界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目前划界工作的推进是符合程序的,划界工作是可操作的。通过划界,促使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可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引起的水事纠纷和管理混乱。
3)操作可行
大埔县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响应了中央及地方治水方针和思路,有了指导思想和政策保障。大埔县已经为划界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目前推进本项目的划界工作是符合程序的,划界工作是可以操作的。通过划界,促使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可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引起的水事纠纷和管理混乱现象。
总之,大埔县的划界工作已经准备充分,如果从政策和经济等方面得到支持,促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顺利解决,技术上是可行的。划界工作响应了中央及地方治水方针和思路,有了指导思想和政策保障,因此是合理合法可行的。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认真落实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部署,按照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和建设水生态文明、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等具体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正确处理河道管理、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关系,统筹兼顾近远期的要求,通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科学保护、有序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经批准的有关水利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国家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确立桩界,并对划定的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实行管理。
2.2 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文精神,大埔县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兼顾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
(1)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轻重缓急。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为突破口,率先完成划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再全面推进。
(3)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4)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开展划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河长湖长的组织领导作用,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段河长湖长。
(5)兼顾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兼顾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已具备一定经济发展规模的地区应按地区重要程度加以保护,尽量保证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3.1 划界范围
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各地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由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在2019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的河流、珠江和韩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水面面积1km2以上的湖泊,力争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划定工作。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努力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本次大埔县主要河湖划界范围为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及水库划界范围包括大埔县境内韩江干流、梅潭河、汀江及梅江。划界范围详见表3-1。
表3-1 本次划界河湖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划界范围 |
1 | 韩江大埔县段 | 全长43km |
2 | 汀江 | 全长55km |
3 | 梅江大埔县段 | 全长22km |
4 | 梅潭河 | 全长83km |
小 计 | 203km |
3.2 目标和任务要求
通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在保障行洪安全,兼顾排涝和水环境需求,维持河势稳定、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其它公众利益活动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合理控制的要求,提出大埔县上述4条河道管理范围的有效利用、科学保护、强化管理的布局和方案,为实现河道管理范围的依法、科学、有序利用和控制保护奠定基础,为今后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和准则。
根据要求,大埔县境内韩江干流、梅潭河、汀江及梅江需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划界工作。
4 划界依据和标准
4.1 划界依据
4.1.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5)《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2013年9月1日);
(6)《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7月);
(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8年修正);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5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
4.1.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3)《防洪标准》(GB/T 50201-2014);
(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
(5)《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号);
(6)《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7)《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8)《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
(9)《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4.1.3 其他技术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 197-2013);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2001);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发);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0)《广东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补充规定》(广东省国土厅1986年8月颁发)。
4.1.4 相关文件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3)《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8号);
(5)《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建安〔2015〕15号);
(6)《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文)。
4.2 划界标准
4.2.1 概述
本次划界范围包括大埔县境内韩江干流、梅潭河、汀江及梅江,划界详见表3-1。
河道管理范围主要依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同时结合相关规划、地方要求以及河道管理实际划定。
4.2.2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1)背水侧护堤地范围
1)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三十至五十米。
2)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二十至三十米。
3)其他堤防的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的有关要求划定。
4)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2)堤防已达标加固
1)现状背水侧堤脚线清晰的,以堤脚线为基准进行划界。
2)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的,但内侧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内侧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再进行划界。
3)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200米~500米布置。
(3)堤防未达标加固
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4.2.3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的城市防护区、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拟定。
(1)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山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平原网河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2)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3)特殊情况
1)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3)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其河湖管理范围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
4)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其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5)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或无明显背水坡脚的,以堤身结构外边界线为划界基准。
相关划界示意图见图4-1和图4-2。
图4-1 有堤防河段划界示意图
图4-2 无堤防平原区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4.2.3 界桩及埋设标准
(1)界桩布置及埋设密度
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计算标准》的界桩布设要求:1)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2)根据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确定埋设位置,选择界桩外形和材质。
同时,对界桩密度提出基本桩密度宜为100~200m,加密桩密度宜为20~50m;相邻两界桩之间应相互通视。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在以下情况应增设界桩:1)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2)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3)河湖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4)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界桩规格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0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200mm(长×宽×高)。见图4-3。
采用六棱体外形时,桩体尺寸应为边长180mm,有基座桩体高应为1000mm;无基座桩体高应为 1200mm。见图4-4。
2)加密桩
加密桩桩体外形宜采用长方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应不小于400mm。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150mm×150mm×9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150mm×150mm×1000mm(长×宽×高)。见图4-5。
(3)基座
基座外形应采用长方体,尺寸应为 600mm×600mm×500mm(长×宽×高)。预制混凝土基座及岩石基座坑应较桩体外形尺寸略大,便于桩体镶嵌和砂浆固定;界桩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基座为现浇时,受力筋应在桩体下端外露,长度不小于100mm;基座顶面应低于地面100mm。
(4)界桩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左面、右面可采用喷涂方式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正面、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围界”5个汉字;长方体(修边)桩左面标注河湖或水利工程名称;长方体(修边)桩右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见图4-6。
六棱体界桩地面以上正面、反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
六棱体界桩正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围界”5个汉字;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4-7。
如堤防管理范围无法埋设界桩,可在堤防边界埋设,标注为“堤防边界”。
界桩标注均应采用白色作为底色,中国水利标志应采用蓝色,其他标注文字均应采用红色。
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4)界桩编号
1)基本桩
①河道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界桩序号建议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如001) (下同),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
②湖泊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东”、“西”、“南”或“北”标识,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③堤防编号格式为“岸别—临水侧/背水侧—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临水侧/背水侧用“临”、“背”标识,界桩序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特殊情况时可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④对有堤防河道、湖泊,堤防临水侧根据需要可设置水利工程界桩,采用堤防界桩编号规则;堤防工程背水侧界桩与河道或湖泊管理范围界桩重合,应分别采用河道界桩编号规则或湖泊界桩编号规则。
⑤水库编号格式为“库区/坝区—界桩序号”。其中,库区/坝区用“库”、“坝”标识,库区界桩序号按照先左岸后右岸,左岸从下游至上游、右岸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增大的规则排列;坝区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⑥河湖整治工程、水闸、泵站和其他水利工程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界桩序号”。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2)加密桩
加密桩编号通过在基本桩编号下方增添附加编号组成。其中,基本桩编号采用相邻两界桩中序号较小的编号,附加编号由“加”和加密桩序号组成。序号从基本桩编号较小一侧向较大一侧依次增加。例如:加1,加2等。
3)增设界桩
增设界桩编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序号后加注括号数字,例如:8(1),8(2),9(1)等。
4.2.6 标示(公告)牌
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计算标准》,对标示(公告)牌布设提出以下要求。
(1)布设位置及密度。河湖及水利工程起点、终点各设一个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标示牌间距应小于3000m。
在下列情况应设置:1)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2)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3)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4)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5)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标示牌结构。标示牌由面板与支架组成。
(3)标示牌材质。标示牌可采用铝合金、钢筋混凝土、仿木等材料制作。
(4)标示牌外形及尺寸。标示牌外形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2000mm×1500mm(宽×高)或1500mm×1000mm(宽×高)。标示牌尺寸可根据工程规模选择;对临近村镇的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的标示牌。
标示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背面。
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时,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采用混凝土材质时,面板底色为白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红色。
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标示牌正面标注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标示牌(序号) 1、广东省对水利工程实施保护。广东省内所有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举报电话:××××××××。 管理单位 日期 |
图4-8 标示牌设计图(正面)
标示牌背面标注文字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标示牌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叙述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县(区、市)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称) 日期 |
图4-9 标示牌设计图(背面)
(5)标示牌编号
标示牌编号书写于标题名称后面。格式为“(标示牌序号)”,序号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4.2.7 界桩及标示牌测绘
(1)坐标和高程基准
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因此,本次划界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测绘范围
除河湖及水利工程占压地外,测量范围应向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延伸10~50m(平面)。
(3)仪器检定和测站检查
1)仪器检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均按规定检验或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2)测站检查
每次放桩和收工前,都要检查测站坐标和高程的正确性,正确无误后才可以进行作业或收工,如果检查的数据超限,要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后才能进行作业,成果数据处理与检查严格按《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执行。
(4)控制测量
1)平面控制
严格遵循 “从整体到局部,由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逐级加密”的原则,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
GPS E级点选埋:
点位应布设在较开阔的地方,不受干扰,地质基础较好或坚固的楼顶上,相邻点间应相互通视,观测方便,利于加密控制测量。
GPS E级点埋石、刻石剖面图与标石面注记。
GPS E级观测:
GPS观测所选有效观测卫星与测站组成的几何图形应尽可能强;其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因子和作业基本技术应符合下面规定:
①卫星高度角≥15°;
②有效观测卫星总数≥4;
③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时间≥30(min);
④观测时段数≥1.6;
⑤时段长度≥40(min);
⑥数据采样间隔15 (s);
⑦PDOP值≤6。
2)平差计算
GPS E级网中首先应在84坐标系中进行无约束三维平差,各项精度符合要求后,然后用2个或2个以上的已知平面控制点进行二维约束平差;高程应选择均匀分布在网中不同区域的3个或3个(网中的头、尾、中间)以上的四等以上水准高程点作起算,用拟合法求出网中各点高程。
精度要求应符合表4-1。
表4-1 GPS网精度要求
等级 | 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cm) | 最弱相邻点边长相对中误差 |
E | ±5.0 | 1/40000 |
3)高程控制测量
水准测量:
①水准路线布设:利用国家三等水准点作为本次测量高程控制起算的依据,采用四等、三角高程或RTK高程等联测各类控制点。采用四等水准精度联测四等水准点和路线经过高差较小的等级控制点。图根点和界桩采用图根水准测量,高差大的图根点和界桩可采用GPS RTK高程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
②水准测量:采用leica电子水准仪配合3m条纹码水准尺或WILD NA2水准仪配合3m红黑面水准尺(常数不同)双站到点观测,不允许单站到点,水准测量的作业方法以及各项技术要求按GB/T 12898-2009执行。
③水准测量平差计算:单一水准路线可采用PC-E500计算机四等水准计算程序;构成结点的水准网可采用清华山维NASW95软件进行平差计算。四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规定。
表4-2 四等、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 路线长度 (km) | 附合或闭合路线闭合差(mm) | 每千米高差中数中误差(mm) | 最大 视距 (m) | 前后视 距差 (m) | 前后视距 累积差 (m) |
附合 | 闭合 |
M△ | MW |
四等 | 80 | 100 | 20 | ±5 | ±10.0 | 100 | 3 | 10 |
RTK高程控制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
①对高差较大或几何水准连测较困难的个别控制点,可采用RTK高程控制测量或图根三角高程控制测量。RTK高程控制测量应与RTK平面控制测量同时进行。RTK高程控制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规定。三角高程控制测量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规定。
表4-3 RTK高程控制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大地高中误差/cm | 与基准站的距离/km | 观测次数 | 起算点等级 |
≤±3 | ≤5 | ≥3 | 四等及以上水准 |
表4-4 三角高程测量的各项技术要求
等级 | 边长测定 | 天顶距观测 | 高 差 |
| 一测回 较差(mm) | 测回间 较差(mm) | 往返测 较差(mm) | 指标差 较差(″) | 测回间 较差(″) | 每公里高差中数中误差(mm) | 对向高差 较差(mm) | 附(闭)合路线 闭合差(mm) |
图根 | 20 | 30 | _ | 15 | 15 | ±20 | 70D | ±40 |
②RTK技术施测的图根点高程成果应进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检测,外业检测采用相应等级的三角高程、几何水准测量等方法进行,其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区。高程成果提交时应提供同一基准站三次观测高程成果表(见CH/T2009-2010中附录D)。检测结果应满足表4-5的要求。
表4-5 RTK技术施测图根点要求
(5)地形图绘制
河湖管理范围地形图测图比例1:2000,等高距为1m。
测绘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在地形图上标识清楚。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沿河提引水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关键特征参数。
(6)界桩点放样标准
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CORS、RTK或全站仪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J2经纬仪配合测距仪或交汇法放样。
放样测站(RTK固定站点)宜选择基本控制网及以上等级的控制点,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放样时,也可采用图根点或增设支线点。
界桩点放样时,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差值为5cm;高程实测值与设计高程值的允许差值为±5cm(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的相关要求)。
(7)测绘成果
测绘工作应提交完整的测绘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外业观测、记录手簿;
2)平、高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
3)界桩、标示牌坐标测绘成果;
4)界桩、标示牌埋设点位置应展绘到相应的河湖管理范围平面图上;
5)界桩、标示牌埋设后的数码相片;
6)测量检查报告、测量技术报告等;
以上成果的相应电子版资料。
4.2.8 埋设
(1)埋设流程
1)测绘河湖管理范围或水利工程管理1:2000地形图;
2)根据实际地形,在图上画出河湖管理范围边界,标出界桩、标示牌埋设点;
3)界桩、标示牌埋设点定点放样;
4)开挖基坑并夯实;
5)现场浇筑基座,或在基坑内安装预制混凝土基座;
6)安装界桩、标示牌并确保与基座牢固结合;
7)拍摄照片。
(2)埋设位置
界桩、标示牌均应埋设在管理范围界线内侧(近河湖、水利工程一侧)。所有已埋设的界桩、标示牌均应在河湖管理范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埋设点的坐标、高程和界桩、标示牌照片整理入数据库。
当选定的埋设点在湿地、水塘等不适于埋设区域时,可先将界桩、标示牌埋设于岸边适当位置并在管理范围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
(3)埋设深度
无基座基本桩埋设深度不小于700mm;无基座加密桩埋设深度不小于600mm;有基座的界桩,包括基座在内桩体埋设深度为600mm。不具备深埋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埋设牢固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界桩埋深。
标示牌宜安装在保护范围内明显位置。标示牌可采用柱式和附着式两种安装方式。柱式安装时,支撑件应美观、统一、牢固稳定,采用与标示牌相同材质;附着式安装时,标示牌应固定在表面平整的硬质底板或墙面等不可移动物体上。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5.1 划界工作
(1)总体思路
对于有堤防或无堤防但有规划要求的河道,采用内外作业相结合的方式,先以1:2000地形图、Google高清地图等为底图,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进行内业制图作业。首先绘制出河道基准线,再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绘制管理范围线;根据水库征地范围线,复核其管理范围;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后,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并结合河湖及水库实际情况,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桩点。再采用外业作业方式,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桩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
对于无堤防且无规划要求的河道,先推求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再利用水面线切割地区DEM数据,得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然后将该线放样到1:2000地形图、Google高清地图,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桩点;最后通过外业,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
(2)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对于有水文站的河道,采用控制流量站实测资料进行计算;对于缺乏水文站资料的河道,采用广东省水文总站编的《广东省水文图集》和《广东省暴雨径流查算图表》,以推理公式法和广东省综合单位线法进行分析计算,合理调整参数值,使两种方法计算成果相对误差在20%以内。
(3)划界实施任务
本次大埔县主要河湖划界工作需划界河流长度203km,划界陆域面积按划界堤线向外延伸30m算,应完成划界面积为11.17km
2,初步估计初步估计布桩数量约为2600个。
按照粤河长组〔2019〕1号文提出的“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的基本原则,本次划界工作在有条件的河段、湖岸,重点在有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区域按200m埋设界桩,在拐点和复杂段适当增设加密桩,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初步估算本次划界工作布桩长度383km,布桩数量1059个,标示牌数量116个。详见表5-1。
表5-1 划界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河流长度(km) | 布桩数量(个) | 标示牌数量(个) |
1 | 韩江干流 | 34 | 171 | 18 |
2 | 西溪 | 11.5 | 88 | 10 |
3 | 东溪 | 17.3 | 59 | 7 |
4 | 北溪 | 25.08 | 106 | 11 |
5 | 枫江 | 38 | 191 | 20 |
6 | 文祠水 | 20 | 101 | 11 |
7 | 桂坑水 | 33 | 166 | 18 |
8 | 凤凰水库 | 19 | 96 | 11 |
9 | 凤溪水库 | 13.7 | 70 | 8 |
10 | 西湖 | 2 | 11 | 2 |
合计 | 213.58 | 1059 | 116 |
注:布桩长度为河岸单侧布设的长度之和,在有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区域布设,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本次暂缓立桩。
5.2 实施安排
本项目包括4条河流的划界立桩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上述河湖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划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于2019年12月30号前,完成划界工作。
(3)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5.3 成果管理
5.3.1 永久界桩测、埋
(1)界桩测量 1)采用GPS RTK测量方式
设立基准站,配备移动站,放桩前,先检查已知点,平面和高程误差在5cm之内时方可放桩。
2)使用全站仪测量方式
放桩前根据业主提供的界桩坐标进行编辑,对相邻控制点的角度、边长、高程进行检查,当检查的角度不大于10″,边长互差的相对误差值不大于1:10000,高程互差不大于±40mm(L以km为单位)时进行放桩,实地打木桩(规格3cm×4cm×60cm)、插旗表示。
(2)界桩埋设 根据实地位置,埋设混凝土界碑(桩),无基座基本桩埋设深度不小于700mm;无基座加密桩埋设深度不小于600mm;有基座的界桩,包括基座在内桩体埋设深度为600mm。不具备深埋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埋设牢固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界桩埋深。并且捣实加固,保证不偏斜。
每个界桩(碑,基准控制点均独立建档,档案中包含桩(碑)照片、编号、埋设地点、坐标及高程,单独编制坐标册,并在原有库区图纸上绘制界桩(碑)、基准控制点设置位置图。
(3)成果资料编辑和整理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要求,编写和整理永久界桩(碑)档案册、基档案册、基准控制点和界桩(碑)坐标册、永久界桩(碑)和基准控制点位置图。
5.3.2 提交资料
(1)界桩(碑)及标示牌档案册三套,档案中包含界桩(碑)及标示牌照片、编号、埋设地点、坐标及高程;
(2)控制点档案册三套,档案中包含照片、编号、埋设地点、坐标及高程;
(3)控制点、界桩(碑)及标示牌位置图三套;
(4)地形图、地形图索引图三套。
5.3.3 资料管理
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碑)及标示牌、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成果报告等划界成果的管理。将河湖管理范围坐标标注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电子地图、控制点坐标、河湖划定公告等上报到“广东河湖划界成果上报与审核系统”;成果报告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分别进行存档管理;界桩(碑)及标示牌由相关责任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日进行常维护与管理。
6 经费测算
6.1 经费测算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国务院令63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
(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6)《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6〕48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藉〕字〔1990〕93号)。
(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9)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水总〔2014〕429号)。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广东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2)国家财政部、国家测绘局2009年2月颁发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3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13)划界确权工作相关行业及地方现行收费标准。
(1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2014年8月22日)。
(1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
(16)《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17)计费水平年为2019年6月。
6.2 费用种类
划界经费主要包括编制《大埔县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费,管理范围划界及界桩、标示牌布置费,范围线及界桩、标示牌现场复核费,《大埔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编制费,界桩及标示牌的埋设及安装费,其他费用(含资料预处理、地图加工、录入数据库、部门沟通、公告等费用)。
6.3 划界经费
6.3.1 实施方案报告编制费
实施方案报告编制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工日单价按照900元/日为基数计取,编制年份在2010年后的规划参照广东省城镇平均工资变化进行调整”,按照项目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计算本次项目编制的费用,根据广东省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10年的40358元增长至2017年的79183元,结合大埔县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现状,本次报价的工日单价按高级专家1200元/日,高级工程师1000元/日,工程师900元/日。
6.3.3 管理范围划界及界桩、标示牌布置费
界桩、标示牌布置是以地形图为底图,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采用内外作业方式,先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桩点。
其中,管理范围划界及界桩、标示牌布置费用和下节的管理范围线及界桩、标示牌现场复核费用和成果报告编制费用,在投标文件费用基础上进行细分,将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控制点、界桩成、标示牌等部分按照工作属性细分到了上述三部分费用中。
界桩、标示牌布置后再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桩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此部分费用包括资料预处理、地形地图转换等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资料预处理。对收集地形等资料进行合理性检查、格式标准化、异常和重复数据清除、错误纠正、资料集成等预处理工作;
(2)工作地图加工费。对地形资料继续数据化、矢量化,并对涉及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实施、社会经济等关键信息进行增补,对地形图进行数据格式转换与编辑、坐标转换、图形纠正、接边、图层划分等处理,形成满足范围划定需要的底图。
实施方案、划界成果报告编制及界桩安装费用计算详见表6-1。
6.3.5 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编制费
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主要包括:报告书正文、管理范围接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成果表、标示牌成果表、政府公告情况等。
6.3.6 界桩及标示牌的埋设及安装
(1)费用计算依据
1)编制原则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7)(以下简称《省编规》)。
2)定额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上册)》。
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下册)》。
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2)界桩及标示牌的埋设及安装估算
界桩建议统一采用有基础的混凝土桩,有条件的区县、河段可采用石材界桩。本次按有基础的混凝土桩进行测算,按省财审中心对《北江大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审核批复的费用,定位测量费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的有关费用规定,并结合市场询价,混凝土预制桩带基座的桩制作安装及定桩测量费用为460元/桩,标示牌为2000元/个。
6.3.7 划界费用总表
大埔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总工作经费286.5万元。详见表6-6。
表6-1 大埔县划界工作费用总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河流长度(km) | 第一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及划界成果报告经费(万元) | 第二阶段的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经费(万元) |
1 | 梅潭河 | 83 | 59.22 | 50 |
2 | 韩江 | 43 | 39.9 | 27 |
3 | 梅江 | 22 | 26.33 | 25.36 |
4 | 汀江 | 55 | 29.38 | 29.58 |
小计 | 203 | 170.62 | 148.29 |
合计 |
| 2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