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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0-11-17 10:41: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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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根据工作部署要求,各级要加快推进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出台。公示时间为7天,从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电子信箱:dbxf119119@163.com

  2.联系电话:0753-5520418

  3.传真:0753-5520418

  4.邮寄信件地址:梅州市大埔县虎源路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邮编:514299。

  附件:《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加快推进我县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县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职能分工,便于操作执行,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释义规定】 本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行政区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经费来源】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明确由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装备经费、人员津贴等由县财政保障,保障标准随上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条【政府、部门、单位职责】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政府保障职业荣誉职责】 各级组织、宣传、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期间(春节、119消防安全宣传月)和成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时,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慰问计划,做好统筹安排。

  第六条【走访慰问机制规定】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驻梅部队现役军人现行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予以明确。

  第七条【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抚恤规定】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放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抚恤金发放规定】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职业风险保障规定】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财政厅另行规定后执行。

  第十条【抚恤优待对象报考消防员优待规定】 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一条【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医疗优待规定】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伤残人员退出保障规定】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残联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县级以上残联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消防救助基金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由各级税务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优待规定】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参照驻梅部队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五条【交通出行优待规定】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机)、乘车(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县内公共汽车时,享受驻梅部队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县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驻梅部队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第十六条【参观游览优待规定】 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要求,定期检查、推动落实本县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等场所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确保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七条【看病就医优待规定】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县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紧急医疗救治机制规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优待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消防员入职优待规定】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优待规定】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权分工落实。  

  (一)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按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四)县级以上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就业优待规定】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随队家属入户优待规定】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一)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监护人意愿,择优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监护人意愿,择优进入小学和初中就读。

  (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20分以上录取,具体办法参照驻梅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四)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根据监护人意愿择优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五)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六)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七)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应在教育优待中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随队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牵头参照驻梅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纳入保障范围,每年有计划地做好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排。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各级组织部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应予以支持配合。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要求落实符合条件的随队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县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六条【待遇保障规定】 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费预算保障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本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消防救援队伍公用经费,对于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水平已达标的地区,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确保地方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为履行消防职责,完成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的项目支出包括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执法办案费、消防宣传费、工程建设费、装备购置费、器材设备购置费、搜救犬经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补偿费、科研费、训练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费、执行辖区内任务经费以及经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19令《广东省消防专职队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保障机制予以保障。乡镇政府专职队员实施24小时执勤备战、营区化管理,按照乡镇专职队员考核标准实施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参照公安特勤人员标准由县财政核拨,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奖励性补贴规定】 各级组织部门可将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当地机关绩效考核对象,具体按照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协调领导小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优待规定】各级政府、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党校要结合实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市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科技和人才保障规定】各级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细则实施补充规定】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细则实施时间规定】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文件政策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