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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大埔县经信局  时间:2017-08-14 17:3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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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我县工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政经营性资金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初拟了《大埔县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
  意见反馈单位:大埔县经信局,电话/传真:5522580,电子邮箱:13802369264@139.com 。
 
2017年8月14日
 
大埔县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县工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政经营性资金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大埔县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符合省新一轮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好的技术改造、扩产增效和设备更新投资项目。
  (二)股权投资的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原则。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四)绩效导向原则。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和管理,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五)“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计划下达等工作,并对扶持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来源
  县财政经营性资金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运行领域之外,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根据我县实际,产业扶持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类优先纳入我县实施股权投资范围。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技改等资金用于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资金。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
  县财政经营性资金形成的股权,委托县内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其中: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由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持股主体进行管理(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受托管理机构专指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而言)。
  (一)县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授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二)县经信局是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投资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股权投资资金出现风险。
  (三)县财政局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不直接持有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
  (四)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按照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持股管理、保值增值职责,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人民银行大埔县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经营性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业务监管。
  四、扶持方向
  (一)扩产增效。主要是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育与创新品牌等。鼓励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效益等。
  (二)设备更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通过成套设备更新及生产系统的改造,达到节能减排成效。
  (三)重点项目和特色产业。依据形势发展和县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加快振兴发展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
  五、扶持方式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财工〔2014〕518号)等指导文件,合规安排股权投资资金。
  支持采用优先股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以股权投资形式注入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项目,其中,对申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和通过合作发起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项目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此次股权投资参股期限一般3-5年,项目企业的项目投资期满后,按粤府办〔2013〕16号文、粤财工〔2013〕280号文和粤财工〔2014〕518号文等有关规定退出。
  六、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大埔县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必须在大埔县境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2016年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申请单位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管理良好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无大的债务纠纷和经营风险。
  (三)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并已取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等手续;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完成总投资额不超过6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应大于15%),实施地在大埔县境内。
  (四)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单个项目申请股权投资资金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与项目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近3年来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六)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七、受委托管理机构的选择
  受委托管理机构的任务:一是申报项目在专家评审完成后需组织独立调查环节,县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将入围的股权投资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二是履行持股管理、保值增值等职责,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风险。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号)的规定,受委托管理机构的选定应遵循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根据综合评估,初步确定大埔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县财政资金股权受委托管理机构。
  八、工作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县经信局、财政局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将大埔县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批复》,由县经信局在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包括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向县经信局、财政局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部门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光盘一份)送交县经信局审核(园区内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先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县经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性择优选择。
  (五)独立调查。县经信局、财政局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
  (六)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等,由县经信局、财政局按程序确定股权投资项目,并将结果提交县经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县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
  (七)县政府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扶持项目名单上报县政府审定。
  (八)下达项目计划。县经信局、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结果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九)具体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十)后续管理。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将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资料、受托管理机构独立调查结果以及监督评价等相关材料存档,并自觉接受政府审计等。
  九、工作要求
  (一)县经信局要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要件的合规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十、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