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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县移民工作局  时间:2017-09-20 10:17: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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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社会稳定,根据经批复的《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大纲》、《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15〕43号)、《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3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埔府〔2015〕138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5〕1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长期补偿是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枢纽工程)农村农民生产安置的方式和措施之一。纳入长期补偿的耕地是指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被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
  移民安置点和其他专业项目征收的耕地按省、市、县现行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的耕地实行长期补偿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自愿参与为原则。
  第四条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的耕地长期补偿面积最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自愿参加长期补偿的耕地面积为准,一次性确定面积,一次性核定长期补偿净产量。
  第五条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资本金投入到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电站(下称电站)的建设。由大埔县人民政府、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长期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协议。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水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该水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计算,旱地按照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8倍计算。其中的16倍作为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的资本金(水田长期补偿资本金=参加长期补偿水田面积×39376.00元/亩;旱地长期补偿资本金=参加长期补偿旱地面积×32528.00元/亩),一次性投入到电站,在电站发电收入中提取回报,逐年发放给参加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直至枢纽功能停止及电站报废为止,不归还本金,不持股、不参与经营、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参与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填写书面申请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户的户主签名按指模确认后,经村民小组长确认后,上报村委会审查,再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大埔县移民工作局审定。
  第八条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长期补偿资本金的筹集工作,由征收耕地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缴交的耕地长期补偿资本金后,开具相关收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户。由县移民工作局、镇人民政府共同与征收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户签订长期补偿协议书,登记造册。资本金筹集后,分批及时缴交至县移民工作局指定账户。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缴交参加耕地长期补偿资本金的截止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大埔县移民工作局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实施和管理主体,负责制作水利枢纽工程征收地耕地长期补偿协议书,负责做好耕地长期补偿的资料立卷归档工作,一户一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耕地长期补偿资本金筹集分批完成后,由大埔县移民工作局及时分期分批划转到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资本金投入到电站的建设,并负责接收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受益金。电站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电站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让或转移时,受益金继续有效,由电站的实际运营方负担。
  
第三章  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发放
  第十二条  耕地长期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固定粮食净产量为扣除成本后水田年亩产干谷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2%折算);稻谷收购价根据大埔县粮食局提供的当年华南粮食交易中心6月和12月稻谷交易收购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的计算方法:(1)水田每年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参加长期补偿的面积(亩)×600公斤/亩×当年稻谷收购交易进价的平均价格;(2)旱地每年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参加长期补偿的面积(亩)×600公斤/亩×82%×当年稻谷收购交易进价的平均价格。
  第十四条  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的计发时间:参加长期补偿资本金于6月20日前缴交的,从缴交当年的下半年开始计发;于6月21日至12月20日前缴交的,于缴交的次年开始计发。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的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镇人民政府在1月10日前,根据征收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参与长期补偿的耕地面积、产量、当年公布的稻谷价格制作长期补偿费的发放表,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村委会印章,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盖公章)后,于1月20日前上报大埔县移民工作局审定,经审定后,由大埔县移民工作局于1月底前,将上年度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直接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枢纽工程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的受益资金由大埔县移民工作局负责管理和发放。受益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及建立调节基金。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因稻谷价格上涨所增加的补偿费用,每年累积。
  第十七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电站运行等问题,无法在电站发电收入中提取年受益资金或因稻谷价格超预期上涨,不足以支付价差补偿费时,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上报梅州市人民政府,由梅州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但需确保当年度的受益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耕地长期补偿对象为征收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户,征收耕地长期补偿协议签订后,确定为领取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的户主,原则上不作调整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更换户主:
  (1)死亡
  (2)继承
  (3)家庭分户
  (4)婚入婚出
  (5)其他
  申请更换户主的,需由相关当事人填写书面申请表,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人银行账号、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大埔县移民工作局批准。
  第十九条  大埔县移民工作局对受益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孽息,应当纳入调节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应对被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每年将受益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报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相关使用和管理单位有义务接受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挤占、贪污长期补偿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给长期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长期补偿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资料的;
  (四)滞留、拖欠长期补偿资金,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埔县移民工作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