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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民政局  时间:2018-09-06 14:45: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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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事业发展,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将《大埔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下发至各镇党委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9月6日至9月15日。联系人:刘起文,电话/传真:5525479,电子邮箱:dbdgs5525479@163.com。
 
  附件:大埔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8年9月6日
大埔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全县为火化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全县城乡居民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
  进一步着力推行海葬、江葬、河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推行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不入土。
  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迁移到公墓集中安葬腾出土地资源;推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
  推行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集体合葬、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等。
  一、 海葬、江葬、河葬、撒散补贴标准为1500元
  2019年1月1日起,我县海葬、江葬、河葬、撒散补贴资金标准每具海葬、江葬、河葬、撒散骨灰补贴标准为1500元,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补1200元
  2019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补政策: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2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200元,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骨灰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免费
  2019年1月1日起,县殡仪馆将建立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四、节地生态墓区不低于10%
  对未开发的墓区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开辟不同形式的节地生态墓区;对已建成的墓区逐步进行节地生态化改造,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等方式进行改造整治;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开发墓区占地面积的10%;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凡没有节地生态墓区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不得评为生态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