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对情况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6〕14号
来源:大埔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7-09-18 15:08: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大埔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参与较大及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安办)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并建立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县卫计局(县疾控中心)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安办)。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由县食安办负责,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县食安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由县卫计局和县食安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辖区通报的有关我县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镇(场)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居委)食品安全信息员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安办,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食安办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村(居委)食品安全协管员、个人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报告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当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组织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由公安机关介入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3)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县食安办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2.2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领导小组综合研判为本辖区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及时按规定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安办)应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救治事故中伤病人员,控制现场、受污染食品,分析评估食品与环境污染情况,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幼儿园、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5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各镇(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