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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6〕15号
来源:县应急办  时间:2017-09-18 15:20: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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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粮食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大埔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粮食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军供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预案工作范畴。
  国家或省、市制定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原则。
(1)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防,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3)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相结合,并加强培训与演练。
  2.组织体系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水务局,大埔供电局、农业发展银行大埔支行、县粮食收储公司、大埔三河火车站、大埔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监控和有害信息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通讯部门等有关单位做好通讯网络的畅通。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公路局、大埔三河火车站、大埔汽车运输公司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铁路、公路、水路运输。
(8)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有效供应。
(9)县卫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会同工商局、质监局做好市场粮油、粮油食品和粮食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1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主要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2)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油、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3)县质监局:负责粮食(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14)县水务局、大埔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15)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6)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县级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7)大埔三河火车站:负责应急粮食在所辖铁路的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监测应急状态下粮食在所辖铁路的运输量。
(18)大埔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应急粮食在所辖公路运输的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监测应急状态下粮食公路运输量。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应急启动时组成)、粮食局各股股长组成。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县财政局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各项费用开支。
(3)向县政府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5专家组
各相关单位都应成立粮食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和处置指导机制,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县及省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出现紧急情况,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镇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综合事发程度报县人民政府核查,由县人民政府研判报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3.2.2响应启动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II级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分析研判,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准,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布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分析研判,对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核准,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总指挥根据事件需求,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处置措施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先期和配合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粮食调配支援并组织落实。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依法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油,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储备粮。
(6)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的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7)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单位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实行价格干预和紧急征用粮油经营者的粮油。
(9)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2.4应急终止
  粮食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粮食突发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4能力恢复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应急保障
  4.1储备保障
  4.1.1“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县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4.1.2“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按国家各级政府负责制“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储备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配备适应比例的县级储备成品粮。
  4.1.3“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1.4“储粮于资金”,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地区粮食实物无法满足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县外采购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4.1.5“储粮于机制”,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农户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其他省(区、县)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4.2系统保障
  4.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县粮食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4.2.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粮食局要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认定区域信誉好的国有或粮食经营商,预备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
  4.2.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县粮食局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2.4县粮食局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动态掌握企业重大经营动态。各镇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粮食局)备案,对应急指定企业由县粮食局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4.3设施保障
  县粮食局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粮食应急工作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粮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地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6.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6.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埔县粮食应急预案》(埔府办[2009]95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粮食突发事件分极标准
 
 
 
 
 
附件
粮食突发事件分极标准
 
    本预案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以县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没有得到市以上人民政府评估核准市以上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时。县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将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I级)
县区域内出现70%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它原因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出现粮食脱档脱销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2.重大粮食突发事件(II级)
县区域内出现50%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它原因引起的交通运输造成紧急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市人民政府协助的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3.较大粮食突发事件(III级)
县区域内出现30%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波级邻近镇和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的粮食应急状态,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4.一般粮食突发事件(IV级)
县区域内出现局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以及超出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认为需要县有关职能部门按县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16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