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高陂镇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来源:埔府〔2017〕77号  时间:2017-11-16 10:43: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 361号)批准同意,本府征收高陂镇乌槎、陂寨村属下共12.7186 公顷的集体土地,作为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红线位置示意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高陂镇乌槎村属下的八驳桥、大塘头、溜下、坡子头、塔顶、半坑、百罗科、下屋经济合作社;陂寨村付一、付二、莲一、莲二、莲三、莲四、莲五、莲六、莲七、莲八、莲九、莲十、莲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征收面积共12.7186 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按埔府〔2017〕50号、埔府〔2014〕90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工程)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埔府〔2017〕46 号)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留用地安排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2.经村民一致同意后也可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于2017年7月21日前分别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高陂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高陂国土资源所地址:高陂镇乌槎开发区玉城二路,联系电话:5857134。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
八、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征收土地,经政府作出责令其交出土地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7〕36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对本公告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举报。
十二本公告期限为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5日(共15天)。
 
附件: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陂镇规划区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埔县高陂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埔府〔2013〕139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4.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红线位置示意图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