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S-2017-004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河镇
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埔府〔2017〕52号
三河镇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三河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5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大埔县三河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为做好大埔县三河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方式
(一)自行安置政府给予优惠、奖励
1.拆迁户自行安置建房,不要求政府统一安置用地的,按拆迁主房占地面积给予600元/m
2的自行用地费一次性补偿。按时搬迁的,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给予主房面积一次性150元/m
2。
2.自行安置户外迁的(迁出本镇),适用上款规定外,同时每户按拆迁主房面积补贴加10元/m
2的外迁费用补助。
3.自行安置建设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报建、审批土地手续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二)统一安置
统一安置户由政府釆取就地安置的原则,在本村规划安排安置地,安置地面积按拆迁主房占地面积1:1安置。安置地位置选择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择。
二、租赁房屋、搬迁补助
拆迁户给予租赁房屋、搬迁补助,按拆迁的主房面积60元/m2计算,一次性发放到拆迁户。
三、适用范围
大埔县三河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期限四年,期间上级标准有修订调整,以修订调整后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