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大埔县恒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案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7-26 16:33: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大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号:
埔环罚字〔2017〕8号
案件名称: 大埔县恒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17年7月9日对位于大埔县恒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品章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1422673066944E       441422********2613
法人代表姓名: 刘品章
处罚生效期: 2017/7/19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1422
处罚状态: 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