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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22007217499T/2024-00152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命令
发布机构: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0-17
名称: 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文号: 埔府〔2024〕88号 发布日期: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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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以上期间。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煽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进行狩猎;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野外用火申请,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凡违反禁火令者,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拒不执行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0753-5595168(县应急管理局)。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