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大麻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县大麻镇近两年来有较多的项目建设,急需制定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大埔县大麻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征收范围是指大麻镇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土地、房屋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及安置补助适用于本规定。
(二)《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指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国办法[2006]29号,劳社部发[2007]14号,劳社部发[2007]31号,粤府办[2006]46号,粤府办[2007]91号,粤劳社发[200]22号,粤发[2007]14号文件。
(三)《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留用地安排可采
取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我们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我县安排10%的留用地给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四)《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法律法规来确定。二是房屋和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标准。
三、《规定》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大麻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征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后的生产生活能得到保障,提高城镇扩容提质和建设水平,推进该镇各项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和我县经济建设具有积极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