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4220072182569/2022-00018
梅州市大埔县大东镇人民政府
2022-03-0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22〕10号
2022-03-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4  浏览次数:-


镇属有关部门

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的要求,为规范我机构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完善管控机制,推进厉行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现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学习,不断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公车改革已实行多年,特别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但我镇车辆管理仍有一些不规范,应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及车改相关文件、规定,切实提高公车管理水平。

二、做好车辆信息登记确认工作。根据梅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省公车管理系统将全面升级,各部门应重新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审核,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规范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等工作。各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公车改革有关制度,规范公务出行、做好车辆租赁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保障公务出行。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和处置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过户、报废更新等相关流程,规范管理使用公务用车,应加大国产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附件: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大东镇人民政府公务车辆使用须知

3.公车派车表




大埔县大东镇人民政府

202238








附件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勒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2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大东镇人民政府公务车辆使用须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公务用车及公务用车系统由党政办负责管理,由镇纪委办负责监督。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部门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各部门驾驶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各部门因公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原则上需经由用车部门分管领导提前一天向党政办申请在公务用车系统上申请电子派车并填写《大东镇公务用车出行登记表》,党政办根据报备需求统一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办统一印制《大东镇公务用车出行登记表》对每台公务车辆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人员根据出车实际如实填写《大东镇公务用车出行登记表》,对公务用车使用部门、驾驶人员、事由、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进行签名确认。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规定。正常上班时间,未因公出行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场。在非工作日和工作日下班时间段(1200-14:30,18:00-次日8:30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前提下,需向分管领导报备同意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的范围是大东镇辖区范围内,原则上圩镇范围(包括东光村、泮溪村)不使用公车,因工作需要到较远村下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可申请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钥匙由党政办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公务用车时驾驶员要到党政办主任或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处领取,不得私自取用。公务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及时将车辆钥匙交回党政办,严禁私自滞留车辆钥匙。用车结束后,当天如需再次出车,需要重新进行申请,严禁随意出车。

第十条  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十 驾驶人对车辆应当做到出勤前全面检查、确保车貌、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党政办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 车辆维修、保养由党政办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进行;车辆清洗清理原则上每周清洗一次,具体看车身、内里保洁程度。

第十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查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对驾驶员的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指定一名驾驶技术过关的工作人员作为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在有效期范围内,负责该部门工作用车需求,其他人不得擅自驾驶。驾驶员遇坑洼、崎岖、难以行驶的路面路况时应当停车进行研判,不强行行驶。爱护车辆,力戒浪费。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大东镇公务用车出行登记表

序号

日期

车牌

部门

用车事由

目的地

途径地

取车时间

还车时间

结束时里程

剩余油量

使用人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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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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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