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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大埔县大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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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梅州市大埔县大东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11
名称: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千万别踩红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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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耕地保护“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千万别踩红线!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次数:-

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9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11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卫片执法监管严密,难逃“天眼”

我国卫星拍摄照片的分辨率是1米到2.5米级,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树木、塑料大棚都清晰可见,只要与上一轮的照片发生了变化,都会被卫星监测到。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成本巨大

20219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大幅提高违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违法占地不仅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也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临巨额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1000元,意味着非法占用一亩土地可能被罚66.66余万元。

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