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规定》要求,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规定》强调,存在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或者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者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因国家或者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列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列入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列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五)自然保护区确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不得缩小核心区面积以及核心区、缓冲区的总面积,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隶属关系。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扩大保护范围。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
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