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埔人社监字〔2025〕第002号
被处理单位: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
法定代表人:刘喆
案 由:拖欠工人工资
主要违法事实:
被处理单位承建的迁建大埔县委党校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及迁建大埔县委党校项目建设施工增加投资补充合同工程,存在拖欠江会泉班组28人790000元、董甲红班组20人380644元、廖发明班组8人169338元、欧阳俊伟班组20人220184元、熊迪友班组5人71768元,合计81人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叁拾肆元(¥1631934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埔人社监改字﹝2024﹞030号),责令被处理单位在限期内依法清偿上述工人工资;被处理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复函反馈“(三)项目整体交付至今,因建设单位未按《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也未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拒不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进度款17970312.29元(含人工费),导致我司垫资建设,尤其增加投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被严重拖欠,工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频繁出现工人上访讨薪甚至发生个别极端讨薪事件。”,逾期未清偿;被处理单位在2024年2月5日向我局承诺“在收到建设单位大埔县红色文化服务培训服务中心垫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后,剩余所欠工人工资由我公司解决。至此,迁建大埔县委党校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及迁建大埔县委党校项目建设施工增加投资补充合同工程所有施工班组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如在此项目中再有发生工人上访讨薪等事件,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经我局审议,未采纳被处理单位意见,并于2025年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处理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埔人社监告字﹝2024﹞030号),要求被处理单位在限期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承诺书、工人提供的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处理依据:
被处理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给予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处理单位,依法足额支付江会泉班组28人790000元、董甲红班组20人380644元、廖发明班组8人169338元、欧阳俊伟班组20人220184元、熊迪友班组5人71768元,合计81人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叁拾肆元(¥1631934元)的违法行为。(具体人员名单及工资数额详见附件)。
被处理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江会泉、董甲红、廖发明、欧阳俊伟、熊迪友等班组81名工人工资表.pdf
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