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埔人社监字﹝2024﹞第038号
被告知单位:龙岩市世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青云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俊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的以下行为: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造成李发树、李传添等5人在你司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共计:伍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贰分(¥57875.52元)(详见附件工人工资表)。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埔人社监询字﹝2024﹞第03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埔人社监改字﹝2024﹞第038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埔人社监告字﹝2024﹞第038号)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决定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被处理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发树、李传添等5人在你司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共计:伍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贰分(¥57875.52元)(详见附件工人工资表)。
被处理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我局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196号
联系人:刘监察员 电话:0753-5551731
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