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孔志国(埔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9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申请人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2003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