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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下半年“双打”典型案例
2023-12-06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下半年“双打”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

案例: XXX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3日上午,我局接大埔县西河省际公安检查站执法人员线索,该检查站公安执法人员在检查过境车辆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B1UV53、豪沃牌ZZ5047XXYG3315F1、棕色车身)内装载有一批运动服,在当事人见证下,公安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两箱拆封后发现均为标识含有“NIKE”、“

  

  ”等商标信息的运动服,但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批运动服的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大埔县西河省际公安检查站干警将车辆及所载物品扣押后移交我局对车内运动服作进一步核实。经执法人员与车辆驾驶员清点确认,涉案车辆上共装载有16款型号、共220箱(合计6588套)运动服,标识分别含有“NIKE”、“adidas”、“PUMA”等商标信息,且无中文标识(款式、数量详见清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运动服的购进单据、生产、经销商经营资质或品牌使用授权等材料,涉嫌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的16款运动服各抽取2套作为样品,并分别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对上述运动服进行鉴定。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0日和2023年7月31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分别向我局出具了《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清单。根据上述三家公司的鉴定证明显示,涉案运动服鉴定结果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8月22日,我局向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申请协助对上述涉案运动服进行价格认定,2023年8月29日,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向我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服(6588套)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5346434.00元(按市场中间平均批发价格)。


  认定事实因上述运动服属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将在市场上流通,经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该案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程序将此案移送大埔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抄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标侵权人假冒市面上的知名品牌,在粗制滥造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运用知识产权来欺骗消费者。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审慎处理涉商标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