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河长办、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度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大埔县境内的2021年度河流,包括长太溪、党花溪、百余坑、西坑、荷树坑、昆仑溪、北坑水、塘坑溪、长丰坑、柟树坑、洋坑、沿埔坑、大塘背坑、黄佃坑、官屋坑、松柏坑、大坑水、半山塘水、文富坑、华祝坑、左弼溪、半坑、新仓溪、内塔溪、乌石坑、软桥水、旧寨水、内六坑、脚丰坑等31条河流,划界总长度185.954km。
(一)有堤防的河道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原则为堤防背水坡脚外延5~1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
(1)无堤防、无规划要求的河道
①有护岸河道以河道两岸护岸结构外边界起,各向外延伸5~10m确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
②无护岸河道,穿越城镇、村庄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现状河岸线外延不小于3.5m;其它情况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或按现状河岸向外延伸不小于5m确定管理范围边界线。
(2)无堤防,有规划要求的河道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对于规划改移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应按现状河道修正,符合现状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要求。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具体详见梅州市大埔县2021年度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和附图(附件)。
二、河道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