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河长办,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2年度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大埔县境内的2022年度河流,包括沙坪水、结斜水、双坑水、赤水溪、大坑河、李坑溪、敬里溪、南坑恭下溪、雷公潭、明新溪、炉下坑、冠山溪、玉尺溪、牛车下溪、虎坑溪、上完溪、青坑溪、大北坑溪、塘尾溪、杉子完溪、大水坑、塘坑里、坑口、教水、高崬水、高排水、梅子坑、小桃源水、直坑里、正坑溪、甲坑溪、罗君坑溪、板坑水、梓里溪、大水坑、富子坪、塘子岗、西洋坑、大水坑、桂田水、彭公坑、蕉坪坑、梯子坑、黄泥坑、小坑、玉尺坑、雷公坑、黄沙坑、大坑溪、光南溪、公王坑、流高桥坑、小麻坑道、大坑、麻西坑、上下坑、茅坪坑、小留溪、大留溪、拱桥坑、西坑、双巴坑(石头坑)、白沙坑水、梓里水、王兰水、石圳水、帽山水、沐教水(双溪水)、和村水、墩背水、大黄沙坑、蕉叶溪、九社溪道、东坑溪等74条河流,划界总长度374.9km。
(一)有堤防的河道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原则为堤防背水坡脚外延5~1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
(1)无堤防、无规划要求的河道
①有护岸河道以河道两岸护岸结构外边界起,各向外延伸5~10m确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
②无护岸河道,穿越城镇、村庄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现状河岸线外延不小于3.5m;其它情况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或按现状河岸向外延伸不小于5m确定管理范围边界线。
(2)无堤防,有规划要求的河道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对于规划改移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应按现状河道修正,符合现状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要求。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具体详见梅州市大埔县2022年度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和附图(附件)。
二、河道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