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超量储存、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检查,现场由专营店负责人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许可证核定载量190箱/190千克,经现场清点,经营场所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共305箱。该店经营场所内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我局案件审理组集体审议,一致认为:该店经营场所内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决定对该烟花爆竹专营店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烟花爆竹经营主体不仅要按规定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也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本案当事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守法经营、安全经营。
【法律适用】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