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4日,接相关举报线索,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高陂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高陂镇*村*街*号店检查,现场由张某陪同,检查发现:张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是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理由及结果】
张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如下处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284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春节期间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部分不法个人为取得经济收益,未经过许可非法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极易对周边商户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通过打击非法行为,促进守法企业正当经营,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预防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事故的发生。在此提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广泛宣传举报媒介,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法律适用】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