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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永丽继承声明公示5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0-14 09:11: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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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涂永丽、刘煌先、刘丹。

  被继承人刘新春。

  申请人涂永丽、刘煌先、刘丹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新春的不动产权于2021 年10月14日向大埔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继承人刘新春于2021年8月16日死亡

  二、不动产坐落于 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道新鑫楼第一间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4506889号,埔府国用(2008)第33156号。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涂永丽继承。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

  如有异议者,请在本声明见公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埔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诉,逾期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大埔县自然资源局

 2021 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