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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住字〔2017〕31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留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时间:2017-08-07 11:37: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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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相关规定及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初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留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8日。意见反馈单位:大埔县住建局,联系人:范仕才,电话/传真:5529130,电子邮箱:dbzj938@163.com 。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8月 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留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大埔县留用地和闲置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切实维护留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留用地处置及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相关规定及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闲置留用地是指从办理留用地手续之日起满二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留用地。
  第二条 留用地必须在办理留用地用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动工,延期动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从办理留用地手续之日起满二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作为闲置留用地处置。
  第三条 用地单位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本单位的留用地或闲置留用地由政府收回,收回价格根据留用地所在区域按评估确定。
  第四条 一类区域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中心区内的土地。即:东、西、北至梅潭河,南至永芳大道和同仁路。二类区域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除一类区域外的土地。三类区域范围为茶阳、高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四类区域范围为大麻、三河、百侯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五类区域范围为银江,枫朗、西河、光德、桃源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六类区域范围为青溪、大东、洲瑞镇和丰溪林场规划区内的土地。七类区域范围为县城和各镇场规划区外的土地。
  第五条 用地单位既不将闲置留用地进行动工开发建设,又不申请将闲置留用地由政府收回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县人民政府将按本通知规定价格强制将其闲置留用地收回。
  第六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七条 留用地转让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价格确定。确实需要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留用地权利人必须在办理留用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在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否则,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历史已审批的留用地,且在2012年3月1日前审批的,尚未建设、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审议大埔县城总体规划的请示的决定》(埔人常发〔2014〕13号)文件精神,做到科学规划、依法建设、规范管理,由住建局结合该地块的实际,提出建设方案,按相关规定报规委会审定后实施。
  对于历史已审批的留用地,且在2012年3月1日后审批的,尚未建设、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审议大埔县城总体规划的请示的决定》(埔人常发〔2014〕13号)文件精神,做到科学规划、依法建设、规范管理,由住建局结合该地块的实际,提出建设方案,按相关规定报规委会审定后实施。该留用地一律按工程规划9层(楼高27米内)计算允许容积率,在允许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建筑高度。如规划方案经规委会审定通过,超出允许容积率的,同意按该方案调整容积率,由县住建局补办相关手续后抄告县国土资源局处理。
  第十条 今后,凡对于留用地规划审批,规划应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审议大埔县城总体规划的请示的决定》(埔人常发〔2014〕13号)精神及地块的实际,县住建局应明确留用地容积率指标,并在工程规划审批、验收中对容积率指标严格把关;留用地一律按工程规划9层(楼高27米内)计算允许容积率,在允许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建筑高度。如规划方案经规委会审定通过,超出允许容积率的,同意按该方案调整容积率,由县住建局补办相关手续后抄告县国土资源局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恶意超容积率违法建设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直至拆除。
  第十二条 留用地划建设,宜集中连片,统一开发,避免零星建设。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